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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 我 們 在
本 網 站 另 有 訂 明 外 , 或 我 們 另 外
給 予 特 許 外 , 閣 下 不 得 以 任 何 形
式 及 方 式 , 下 載 、 翻 印 、 複 製 、
發 佈 、 傳 送 、 分 發 或 轉 售 本 網 站
任 何 圖 片 。 如 需 徵 求 我 們 同 意 /
特 許 , 以 使 用 我 們 的 圖 片 , 請 參
閱 關 於 遞 交 申 請 與 複 製 圖 片 的 條
款 及 條 件 , 或 以 電 郵 致 函 info@hkjumbo.com
查 詢 。
閣 下 一 經 使 用 本 網 站 , 即 受 本 文
件 所 載 的 使 用 條 款 約 束 。
1. 資
料
本 網 站 提 供 有 形 或 無 形 的 資 料 、
數 據 、 內 容 、 照 片 、 圖 片 、 視 聽
材 料 及 其 他 材 料 與 物 品 ﹙ 統 稱 為
「 該 等 資 料 」 ﹚ 。 如 我 們 同 意 讓
閣 下 使 用 本 網 站 , 有 關 特 許 使 用
, 應 是 非 獨 家 的 、 不 可 轉 讓 的 和
有 限 制 的 , 須 受 該 等 使 用 條 款 規
限 。
2. 更
改 使 用 條 款
我 們 可 不 時 全 權 酌 情 修 改 、 增 添
或 刪 除 該 等 使 用 條 款 而 不 先 行 通
知 閣 下 或 向 閣 下 負 責 。 該 等 使 用
條 款 經 修 改 後 , 如 閣 下 繼 續 使 用
本 網 站 , 即 代 表 閣 下 同 意 受 該 等
修 訂 約 束 。
3. 更
改 網 站
我 們 可 隨 時 全 權 酌 情 及 不 先 行 通
知 閣 下 而 增 減 或 修 改 本 網 站 任 何
材 料 , 或 改 變 本 網 站 的 展 示 方 式
、 實 質 內 容 或 功 用 。
4. 本
網 站 使 用 人 的 行 為 操 守
閣 下 使 用 本 網 站 的 條 件 之 一 , 是
不 得 :
(a) 擅
自 入 侵 、 訪 問 、 使 用 或 試 圖 入 侵
、 訪 問 或 使 用 我 們 的 伺 服 器 的 任
何 其 他 部 份 以 及 / 或 任 何 數 據 區
;
(b) 限
制 或 阻 止 任 何 其 他 使 用 人 使 用 及
享 用 本 網 站 ;
(c) 張
貼 或 傳 送 任 何 違 法 的 、 欺 詐 的 、
誹 謗 的 、 淫 褻 的 、 不 雅 的 、 色 情
的 、 褻 瀆 的 、 具 有 恐 嚇 成 份 的 、
污 穢 的 、 仇 視 的 、 敵 意 的 或 其 他
不 良 或 不 合 情 理 的 資 料 , 包 括 但
不 只 限 於 任 何 構 成 或 鼓 勵 傳 送 的
行 徑 , 其 會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者 , 或
產 生 民 事 責 任 者 , 又 或 觸 犯 任 何
地 方 、 州 、 國 家 或 涉 外 法 例 者 ,
或 侵 犯 其 他 人 士 的 任 何 知 識 產 權
、 專 有 權 利 或 保 密 責 任 者 ;
(d) 張
貼 或 傳 送 任 何 廣 告 、 招 攬 訊 息 、
連 鎖 信 、 層 壓 式 推 銷 計 劃 、 投 資
機 會 或 計 劃 或 其 他 不 請 自 來 的 商
業 通 訊 , 或 作 出 鋪 天 蓋 地 式 的 廣
告 宣 傳 ;
(e) 張
貼 或 傳 送 的 任 何 資 料 或 軟 件 , 含
有 病 毒 、 特 洛 伊 木 馬 、 電 腦 蟲 或
其 他 有 害 元 件 ;
(f) 未
得 我 們 書 面 批 准 ﹙ 除 非 我 們 在 本
網 站 中 另 有 訂 明 , 或 我 們 另 外 給
予 特 許 ﹚ 而 張 貼 、 發 佈 、 傳 送 、
複 製 、 分 發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利 用 從
本 網 站 獲 得 的 任 何 資 料 作 商 業 用
途 ;
(g) 未
得 我 們 書 面 批 准 ﹙ 除 非 我 們 在 本
網 站 中 另 有 訂 明 , 或 我 們 另 外 給
予 特 許 ﹚ 而 上 載 、 張 貼 、 發 佈 、
傳 送 、 複 製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分 發 本
網 站 任 何 元 件 或 通 過 本 網 站 取 得
的 任 何 受 版 權 或 其 他 專 利 權 保 障
的 資 料 , 或 創 立 衍 生 作 品 ;
閣 下 對 該 等 資 料 並 不 擁 有 任 何 權
利 , 除 該 等 使 用 條 款 所 允 許 者 外
, 以 及 / 或 除 我 們 另 外 給 予 特 許
外 , 閣 下 不 得 另 外 使 用 該 等 資 料
。
5. 第
三 者 資 料
該 等 資 料 可 能 含 有 第 三 者 提 供 的
資 料 , 或 我 們 從 商 業 資 料 來 源 及
其 他 參 考 途 徑 或 來 源 獲 得 的 資 料
。
如 任 何 該 等 資 料 已 過 時 , 我 們 無
須 負 責 。 我 們 不 會 獨 立 查 核 第 三
者 或 代 理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, 因 此 ,
閣 下 必 須 注 意 該 等 資 料 是 否 可 靠
準 確 。 對 任 何 該 等 資 料 , 我 們 不
承 擔 任 何 責 任 。 如 閣 下 使 用 或 信
賴 該 等 資 料 , 風 險 由 閣 下 自 負 。
6. 阻
止 使 用
雖 然 我 們 已 盡 商 業 上 合 理 的 努 力
, 每 日 廿 四 ﹙ 24 ﹚ 小 時 讓 使 用 人 使 用
本 網 站 , 但 我 們 不 保 證 閣 下 一 定
可 使 用 本 網 站 , 而 閣 下 亦 確 認 ,
我 們 並 未 作 出 陳 述 或 保 證 本 網 站
必 定 可 供 使 用 。 閣 下 必 須 就 本 身
的 硬 件 、 軟 件 及 設 施 承 擔 責 任 ,
我 們 並 不 保 證 本 網 站 與 閣 下 的 系
統 兼 容 。
我 們 有 權 酌 情 ﹙
a ﹚ 暫 停 本 網 站 以 提 升
或 修 改 本 網 站 , 以 及 / 或 ﹙
b ﹚ 限 制 閣 下 使 用 本 網
站 , 如 我 們 認 為 有 此 合 理 需 要 以
運 作 本 網 站 。 如 因 本 網 站 暫 停 使
用 , 或 閣 下 被 限 制 使 用 本 網 站 ,
以 致 閣 下 蒙 受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,
我 們 無 須 負 責 。
我 們 保 留 權 利 , 在 不 先 行 通 知 下
, 隨 時 立 即 禁 止 閣 下 使 用 本 網 站
或 其 任 何 部 份 , 如 我 們 認 為 閣 下
已 違 反 任 何 該 等 使 用 條 款 , 或 我
們 全 權 酌 情 認 為 禁 止 閣 下 使 用 本
網 站 是 恰 當 的 、 適 宜 的 或 必 需 的
。
7.
連 結 網 站
本 網 站 的 連 線 可 通 到 其 他 網 站 ,
閣 下 明 白 及 同 意 , 對 該 等 連 結 網
站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否 準 確 , 或 是
否 提 供 資 料 , 我 們 無 須 負 責 。
對 其 他 網 站 的 連 線 , 不 代 表 我 們
認 可 或 推 薦 該 等 網 站 或 當 中 所 提
供 的 資 料 、 產 品 、 廣 告 或 其 他 材
料 。
8. 知
識 產 權
本 網 站 所 存 在 的 一 切 知 識 產 權 ,
屬 於 我 們 所 有 , 或 已 合 法 地 特 許
給 我 們 在 本 網 站 上 使 用 。 由 適 用
法 例 所 授 予 的 一 切 權 利 , 茲 在 此
予 以 保 留 。 儘 管 閣 下 可 從 本 網 站
, 下 載 或 印 製 材 料 , 供 作 個 人 非
商 業 用 途 , 但 該 等 材 料 , 仍 屬 香
港 旅 遊 發 展 局 所 有 , 除 非 另 有 訂
明 。
除 非 我 們 在 本 網 站 中 另 有 訂 明 ,
或 我 們 另 外 給 予 特 許 , 否 則 閣 下
不 得 上 載 、 下 載 、 張 貼 、 發 佈 、
複 製 、 傳 送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分 發 本
網 站 任 何 元 件 或 或 創 立 衍 生 作 品
, 因 本 網 站 獲 得 適 用 法 例 的 版 權
保 障 。
閣 下 同 意 , 我 們 可 自 由 使 用 、 披
露 、 採 用 及 修 改 閣 下 就 本 網 站 向
我 們 提 供 的 一 切 及 任 何 構 思 、 概
念 、 專 門 知 識 、 建 議 、 提 議 、 評
論 及 其 他 通 訊 及 資 料 ﹙ 「 反 饋 」
﹚ , 而 無 須 向 閣 下 支 付 任 何 費 用
。 閣 下 茲 放 棄 及 同 意 放 棄 就 我 們
使 用 、 披 露 、 採 用 及 / 或 修 改 閣
下 的 任 何 或 一 切 反 饋 , 提 出 任 何
關 於 代 價 、 費 用 、 專 利 權 費 、 收
費 及 / 或 其 他 付 款 的 一 切 及 任 何
權 利 及 提 出 申 索 。
9. 有
限 責 任 及 保 證
一 切 資 料 只 供 閣 下 作 一 般 性 參 考
, 或 作 我 們 另 外 特 許 的 用 途 。 對
該 等 資 料 , 我 們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
。
閣 下 覽 閱 及 使 用 本 網 站 , 風 險 由
閣 下 自 負 , 該 等 資 料 是 「 照 原 樣
」 提 供 。 本 網 站 只 供 閣 下 個 人 使
用 , 我 們 不 作 出 任 何 種 類 的 明 示
或 默 示 陳 述 或 保 證 , 包 括 但 不 只
限 於 用 本 網 站 所 宣 傳 或 買 賣 的 產
品 , 或 任 何 適 銷 保 證 或 適 合 作 任
何 特 定 用 途 。 本 網 站 提 述 任 何 第
三 者 產 品 、 事 件 或 服 務 , 並 不 構
成 或 暗 示 我 們 作 出 任 何 種 類 的 認
可 或 推 薦 。
在 不 限 制 該 等 使 用 條 款 訂 明 的 免
責 聲 明 外 ,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我 們
對 任 何 人 擅 自 使 用 本 網 站 或 違 反
本 網 站 保 安 程 序 所 招 致 的 任 何 成
本 、 損 害 賠 償 或 責 任 概 不 負 責 。
對 下 述 各 項 , 我 們 並 不 給 予 保 證
或 承 擔 責 任 , 而 閣 下 確 認 我 們 並
無 作 出 陳 述 或 保 證 :
(a) 本
網 站 的 資 料 屬 於 準 確 、 充 份 、 現
行 或 可 靠 者 , 或 該 等 資 料 可 供 作
的 用 途 超 出 一 般 參 考 用 途 或 我 們
另 外 特 許 的 用 途 ;
(b) 本
網 站 的 資 料 , 並 無 任 何 缺 陷 、 錯
誤 、 遺 漏 、 病 毒 等 , 可 能 改 變 、
抹 除 、 增 加 或 損 壞 閣 下 的 軟 件 、
數 據 或 設 備 ;
(c) 通
過 互 聯 網 發 送 的 訊 息 , 不 受 到 攔
截 、 破 壞 或 沒 有 遺 失 ;
(d) 本
網 站 將 可 供 使 用 或 不 會 中 斷 ; 或
(e) 本
網 站 的 缺 陷 將 可 糾 正 。
在 任 何 情 況 下 , 因 使 用 或 未 能 使
用 本 網 站 , 或 本 網 站 或 該 等 資 料
有 任 何 錯 誤 或 遺 漏 , 以 致 閣 下 或
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蒙 受 任 何 直 接 的 、
間 接 的 、 附 帶 的 、 特 殊 的 、 懲 罰
性 的 或 從 屬 的 損 害 賠 償 , 包 括 失
去 業 務 或 利 潤 , 即 使 我 們 已 獲 悉
有 可 能 出 現 該 等 損 害 賠 償 , 我 們
無 須 向 閣 下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承 擔
責 任 ﹙ 不 論 是 根 據 侵 權 法 或 合 約
等 ﹚ 。
閣 下 在 使 用 本 網 站 或 使 用 或 解 釋
該 等 資 料 上 , 須 行 使 及 完 全 依 賴
本 身 的 技 能 和 判 斷 力 。 閣 下 須 確
保 , 在 使 用 本 網 站 及 該 等 資 料 時
, 符 合 一 切 適 用 的 法 律 規 定 。
該 等 條 款 所 載 的 有 限 責 任 條 文 ,
至 法 律 允 許 的 最 大 限 度 上 將 告 適
用 。
10. 彌
償
如 因 閣 下 違 反 該 等 使 用 條 款 以 及
/ 或 閣 下 使 用 本 網 站 , 以 致 我 們
的 僱 員 、 代 理 人 、 辦 事 人 員 、 董
事 、 承 辦 商 、 供 應 商 及 其 他 代 表
, 承 受 任 何 債 務 、 損 害 賠 償 、 索
償 、 訴 訟 、 成 本 及 支 出 ﹙ 包 括 法
律 費 用 ﹚ , 閣 下 同 意 為 彼 等 抗 辯
及 作 出 彌 償 , 使 免 遭 受 損 失 。 如
有 需 要 , 在 任 何 索 償 、 訴 訟 及 和
解 商 議 中 , 我 們 亦 可 參 與 抗 辯 。
未 得 我 們 書 面 批 准 , 閣 下 不 得 作
出 任 何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權 利 或 責 任
構 成 不 利 影 響 的 和 解 。 我 們 保 留
權 利 , 經 通 知 閣 下 後 , 由 我 們 自
費 獨 自 抗 辯 及 控 制 任 何 索 償 或 訴
訟 。
11. 私
隱 政 策 及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聲 明
關 於 我 們 的 私 隱 政 策 及 常 規 , 請
參 閱 我 們 的 私 隱 政 策 及 個 人 資 料
收 集 聲 明 。
12. 部
份 失 效
如 根 據 任 何 司 法 權 地 區 法 例 , 該
等 條 款 有 任 何 條 文 違 法 、 失 效 或
不 可 強 制 執 行 , 不 得 影 響 任 何 其
他 司 法 權 地 區 法 例 賦 予 該 等 條 文
的 合 法 性 、 效 力 或 可 強 制 執 行 性
, 或 不 影 響 任 何 其 他 條 文 的 合 法
性 、 效 力 或 可 強 制 執 行 性 。
13. 其
他
如 該 等 條 款 遭 違 反 , 而 我 們 放 棄
追 究 責 任 , 不 得 視 為 該 等 條 款 再
遭 違 反 我 們 亦 會 放 棄 追 究 責 任 。
該 等 條 款 所 用 的 標 題 , 只 為 方 便
參 考 , 不 得 影 響 該 等 條 款 的 詮 釋
。
14. 管
限 法 律 及 管 轄 權
該 等 條 款 應 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
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管 限 。 閣 下 同
意 接 受 香 港 法 院 的 專 屬 性 管 轄 權
。
本 頁 於 2010 年 4
月 10日
更 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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